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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规则
2018-03-09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四、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

五、副职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局级员协助局长或副局长处理分管工作。

六、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工作,分别由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可以由局长临时处置;需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事后立即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通报。

七、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职局领导代行其职责。副职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八、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局机关处(室、委)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的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职能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并承担责任。局机关处(室、委)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全面贯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十、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好与局机关的关系,配合做好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工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工作的责任。

十一、各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市局有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在派驻区域内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二、严格按照合法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三、根据既定职能,积极做好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体系。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十五、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务院、省和市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决定、命令。

十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局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由法规监察处牵头办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处(室、委)要积极配合并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七、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制。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造成重大影响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八、坚持行政执法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设置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责任人,制定并实施考核、监督、奖惩办法。

 

第四章 行政监督

十九、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廉政建设。

二十、认真对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提出答复意见,及时反馈给代表、委员。

二十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信访事项涉及到各处(室、委)的,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所涉处(室、委)做好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局信访工作处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十四、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加强市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长碰头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和业务工作会议。

二十六、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委)或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局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市国土资源局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讨论通过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上级党委交办的有关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二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班子成员、其他局级领导和各分局、处(室、委)、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市局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计划,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等。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拟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局领导签发。

二十八、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班子成员和其他局级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处(室、委)或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通过市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讨论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及国土资源部和国土资源厅决定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部门预算安排和较大的经费开支;讨论决定处(室、委)、局属事业单位及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请示的重要事项;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等。

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

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和会议材料,由各处(室、委)和局属事业单位经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涉及几个处(室、委)职能交叉的,主办处(室、委)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委)进行协商,有关处(室、委)应积极配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局长协调统一后提交会议审议。

二十九、局长碰头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 局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临时性重要问题。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做好记录。

三十、根据工作需要,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可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或业务工作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和业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由主持人向局长办公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应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十一、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准备工作。会议原则上开到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一级。

三十二、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其准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有关处(室、委)负责。各类专业性会议,确需局领导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一般只请分管局领导参加。各类专业会议原则只开到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一级。

三十三、大力精简会议。拟在下一年度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办公室于本年度1210前汇总后,将会议内容(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原则上不临时动议召开全市性会议,确需临时召开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十四、严格会议审批制度。需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报请市政府批准;需要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长参加的会议,由局长批准;需要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副局长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十五、讲究会议效果,严格会议纪律。各种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与会者必须按时到会,必要时应当准备文字材料。参会人员不得提前退会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参加会议人员要负责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会议涉及秘密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三十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当意见不能完全统一时,由局长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三十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管理的规定,并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长春市国土资源系统公文格式文本的通知》规定办理。

三十八、注重行文效用,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三十九、经市国土资源局运转的各类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收发、登记、分送、催办、立卷、归档、清退、销毁工作,各处(室、委)不得另行设置公文运转渠道。

四十、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局长阅批。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由办公室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阅批。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造册,然后再按办文程序运转。

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请示、报告,由办公室按职责分工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紧急情况下,公文可先送相关处(室、委)主要负责人阅办,而后再报告局领导。

四十一、严格执行公文办理时限。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特急件一般在3日内办理完毕,急件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2周。

四十二、局领导审核或审批公文要明确、具体,并写明日期,一般不采用圈阅的办法,便于承办人操作。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在局公文流转系统上审核或审批公文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圈阅。

四十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文件分为“中共5736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文件”、“57365线路检测中心文件”和冠以“57365线路检测中心”文头的各类函件。

“中共57365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文件”主要用于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任免事项;“57365线路检测中心文件”主要用于具有重要性、综合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冠以“57365线路检测中心”文头的各类函件,用于专业性或一般性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可制用“中共57365线路检测中心机关委员会文件”;纪检委可制用“中共57365线路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团委、土地学会等群团组织可以该群团组织名义制发文件;其他处(室、委)不得对外行文。

四十四、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印章由局党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印章由局长、副局长批准使用。业务类函件经分管局领导授权,由承办业务处(室、委)负责人签字,可使用局印章。局党委和局印章使用的领导批准件必须留底。

四十五、全局综合性文件由局领导指定有关处(室、委)负责起草;专业性文件由有关处(室、委)负责起草。

四十六、凡属请示和向市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重大事项报告类文件,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签发;向其他有关部门的单项工作报告、单项专业性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几个处(室、委)工作范围的文件,应有相关处(室、委)明确具体的会签意见。

四十七、严格控制文件数量。已开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原则上不再行文;局领导讲话,一般以《长春国土通报》印发。对上级已发至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一般不再行文;局事务性活动和日常性工作不行文;土地学会等社团性活动不以局名义行文。

第七章 公务活动

四十八、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都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不得向基层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提倡直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调查研究。

四十九、重视与各部门及地方的工作关系。处理公务时,如果涉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主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问题,征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与帮助。必要时可由局领导出面进行协商,以建立部门间良好的合作关系。

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邀请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报局长审批。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兄弟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同志来局联系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来局汇报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示同意后,再具体安排。

五十、局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事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制度,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出国()的有关规定。

五十一、局级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活动,市领导来局和省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等,由办公室按月编入大事记。

第八章 督促检查

五十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和市领导、国土资源部领导、省国土资源厅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本局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局领导的批示,承办处(室、委)要认真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五十三、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机关各处(室、委)按照职能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处(室、委)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有关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视情况适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

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委)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局领导签批明确主办处(室、委)和协办处(室、委),主办处(室、委)应主动与协办处(室、委)协商,协办处(室、委)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处(室、委)应及时报告签批局领导,待局领导决定后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守纪律,勤政廉洁。

五十五、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六、局长离市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或委托办公室向市政府报告。副职局领导离市出差(出访)或休养,须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告知其他局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分局)正职领导离市出差(出访)或休养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局领导。

五十七、局机关各处(室、委)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市出差或休养及请假,须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五十八、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离市出差或休养,由该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在市内出差或外出开会、联系工作应留去向;因事、因病请假1天以下,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以上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除确有特殊原因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五十九、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问题,由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处理。

六十、本规则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57365线路检测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土资源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局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设立保密领导小组。保密领导小组由市局各位局长、各分局局长、市局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保密领导小组在市委保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保密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保密工作。

   第七条  保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和监督保密法规、规章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实施;

   ()依法加强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保密工作有关法规及上级保密机构要求,研究保密工作情况,组织实施保密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保密规章制度,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负责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本系统产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失泄密事件等;

   ()向上级保密组织反映情况和汇报工作,并按时完成上级保密组织布置的工作。

   第八条  保密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职责

   1、领导和监督检查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2、审批保密工作所需的条件和设备,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可靠;

   3、主持召开保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成员和保密办公室工作人员汇报,研究保密工作情况,制定保密工作计划,提出保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保密规章制度。

   ()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做好本系统保密工作,组长不在时履行组长的工作职责;

   2、负责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保密检查。执行失泄密事件报告制度,依法查处失泄密事件。

  ()成员职责

l、负责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具体贯彻落实,做好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2、向保密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3、及时将本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保密办公室职责

1、在上级保密部门和本系统保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落实保密工作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2、配合保密领导小组成员工作,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修改各项保密措施;

3、办理定密、解密和变更密级的手续;

4、起草保密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5、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

6、按期向上级保密部门汇报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其他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所涉及行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依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进行确定。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标注

依据《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标注。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非书面形式的文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五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

   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六条  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记录各部门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九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直接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如果指派专人直接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二十三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四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公章,做好登记,视同原件管理,用后归还;

   ()如本机关不具备复制条件,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八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销毁。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  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精神,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交还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不许给无关的人员阅看。

   第三十一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房门。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三十三条  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第三十四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领导小组,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第六章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终向上一级保密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局领导班子,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对本系统保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部署,负责监督检查机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密工作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各业务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把保密工作纳入业务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业务工作时,要对与之相关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里。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要对发展保密技术负起领导责任。要制定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促进保密工作现代化。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保密纪律教育,对失泄密案件要从严查处,绝不能徇情袒护,姑息养奸。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支持保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保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岗前由保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条四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八章  文书人员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严格遵守《保密法》,牢固树立做好保密工作、为机关工作服务的思想。

   第四十六条  负责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记、清点、归档工作,协助领导做好文件管理等保密工作。对领导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登记,妥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领导传阅、借阅的秘密文件,要及时主动地办理好传、借阅手续,避免横传、积压、防止带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如发现文件遗失,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经常提醒领导办公室是否做到人离门锁,桌上无秘密文件等;在收缴领导办公室的报纸、杂志时,要进行检查,防止夹有秘密文件和材料,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提醒领导注意。

第四十九条  发现有泄密问题,及时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章  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五十条  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第五十二条  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五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变动、调整时要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上机操作登记手续,非指定人员上机操作,需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接待外来参观人员,要做到“三定”:定参观项目、定接待人员、定介绍内容和口径。

 

第十章  司机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坚决做到“十不”。

   第五十七条  非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同意其他人员搭车。

   第五十八条  领导离车后,司机要检查车内有无遗落文件、材料等,如发现有遗落物品要立即交领导本人或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不得随意泄露领导或外宾需要保密的活动日程、路线。

 

第十一章  保密守则

 

第六十条  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第六十一条  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第六十二条  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第六十三条  不该记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

第六十四条  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十五条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六十六条  不向家属、子女、亲友泄露国家秘密。

第六十七条  不带密级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第六十八条  不以任何形式向国外亲友和任何外国人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六十九条  发现窃密、出卖秘密的,要敢于斗争,坚决揭露。

 

第十二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七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十二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接入长春市政务信息内网和互联网。

   第七十三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加密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必须在指定的涉密计算机上进行,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的维修要到市保密局确定的定点单位维修,并建立健全维修登记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信息中心具体承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章  文件保密制度

 

   第七十七条  秘密文件的制发

   ()制发秘密文件要根据文件密级划分的范围和标准,在文件上注明密级、主送、抄送()机关,印发份数。如要限期收回的秘密文件要注明收回时间;

   ()党组和行政文件密级的确定,由文件承办(起草)人根据“保密范围”,报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按规定定密;

   ()打印、复印秘密文件,不得超过规定的印制数和私自留存,打印文件的蜡纸、软纸、复印纸以及复印的废纸等应及时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修改后,视同正式文件管理。

   第七十八条  秘密文件的阅读、传阅、保管

   ()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对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等,都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尽量减少接触人员;

   ()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需经领导批准;

   ()对于秘密文件,不经上级制文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保管秘密文件的办公室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门窗、卷柜应保证三铁。

第七十九条  秘密文件的清理、移交、归档、销毁

   ()秘密文件要实行定期清理、归档、销毁制度,一般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归档每年进行一次,销毁每一年进行一次;

   ()机构撤消、合并时,应请示上级发文机关,把秘密文件退回或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要有专人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管理秘密文件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按收文登记簿开具详细目录,向接替的同志办理移交签字手续。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应把手中文件全部交给办公室文书,如有欠交的文件,文书有权提出限期交回;

   ()销毁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刊物等,必须由文书登记造册,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送交市保密局指定的场所处理。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第八十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传送秘密文件,须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交普通邮政传递;

   ()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共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夜间递送秘密文件,必须实行两人护送;

   ()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要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秘密文件不准用明码拍发,传达密级事项(包括数字)不得用普通电报。

 

第十四章  涉密会议保密规定

 

第八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规定出席、列席范围,并认真执行签到,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会议主持人在会前要向与会人员宣布保密纪律,与会者要严格遵守。

第八十二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八十三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一并交给本单位文书登记、保管。

第八十四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容、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并将会议内容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十五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保密领导小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 4小时内报告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机关。

 

第十六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八十六条  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职工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保密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十七章  保密工作奖励和惩处

 

第八十七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十八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十九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违反保密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对属于国家秘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并造成后果的;

   ()擅自拆阅、抄录、翻印、携带和隐藏扩散国家秘密的;

   ()对盗窃、出卖国家秘密人员或行为知情不报或谎报的;

   ()在危机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党和国家秘密遭受损失的;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57365线路检测中心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1、对拟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的保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2、对本单位产生的信息,主要根据定密情况审查。

3、对接收的信息,主要审查原件是否标密。

4、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三、上网信息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四、负责信息公开、上网信息、对外提供信息及新闻出版等相关业务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掌握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五、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定密工作责任制

 

一、     局保密领导小组的责任

1  、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定密人员,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法实施办法》从事定密工作。

2  、对产生的国家秘密具有组织定密的义务和责任。要培训定密人员并授予其相应的权力。

3  、局保密委员会要对定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定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局保密办公室的责任

1、要确定定密责任人,并对其履行职责和定密的情况进行监督。

2、了解、掌握全局的定密情况。

3、对不能履行定密工作的定密人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4、不定期组织定密人员总结、交流定密经验、分析定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秘密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建议。

三、局保密办主任为定密责任人,其主要责任:

1、定密人员在局保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定密工作并接受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2、对相关人员提出的定密申请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查,就申请定密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知悉范围、保密要点和保密期限进行分析,做出是否定密的决定。

3、对定密依据作出记载。

4、要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表明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5、对国家秘密的密级变更和解密作出决定并对文字进行记载。

6、对定密、解密情况按照要求作出统计分析。

7、对相关保密范围提出修订建议。

四、涉密业务人员的责任

1、业务人员将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先行拟定密级、保

密内容、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护。

2、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涉密载体交由定密人员进行最后密级确定,定密人员则依法对拟定的密级、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进行核定、变更。

3、在业务人员的职责范围内,如果出现该定密的信息而未向定密人提出定密请求,导致漏定国家秘密,有关业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关于报废磁介质销毁工作管理的规定

 

各城区分局,各行政处(室、委)、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长春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磁介质销毁工作保密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局网络安全,保证报废磁介质不失密,决定对报废磁介质进行集中销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销毁范围

报废的存储以下信息之一的计算机内置硬盘、 移动硬盘、 U盘 、光盘软盘及录音带等应予以集中销毁。

1、涉密文件、 文书档案、 财会档案和各种专业档案资料。

2、上级领导讲话和上级机关下发以及本级机关 单位制发不宜公开的文件 资料等。 

3、涉及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的资料(如文件、内参、报表、设计方案、程序源代码等)。

4、与国外境外交流不宜公开的各种资料。

5、城市地籍调查数据、土地利用详查数据中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用地的信息

6、其它不宜向外界公开的资料。

二、实施办法

1、局保密办公室负责系统内涉密磁介质回收、销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局信息中心负责涉密磁介质的购买、发放、回收、销毁工作。

2、按照销毁范围,各部门要按密级区别分类,填写涉密磁介质申请表、销毁登记表(详见附表),一式两份,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局保密办公室签字确定后,统一由信息中心进行购买、发放、回收和销毁。

三、几点要求

1、涉密信息的存储和处理,要申请使用专门磁介质,不得随便调换。要把磁介质的回收销毁工作纳入保密管理工程。准确掌握使用情况,确保涉密磁介质的确定、使用、回收、销毁工作有序进行。

2、凡属于回收销毁范围内的报废磁介质,必须按照要求回收销毁,不得对报废磁介质中的涉密内容采取系统命令操作(如覆盖删除或格式化等为不完全清除操作)方式,将其作为非涉密磁介质进行常规处理。严禁对报废涉密磁介质进行私用、出售、调拨、转送等。

3、涉密磁介质以处级为单位进行管理,并实行发放、使用登记制度,确保磁介质不丢失。

4、不得利用个人所有磁介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存在上述情况的单位,要立即进行清理。或将个人磁介质转为公有资产纳入专门涉密管理,或将个人磁介质按照规定进行回收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57365线路检测中心

关于互联网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局网络安全及运行通畅,加强对计算机上网的管理,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1、局域网网络内任何计算机及设备严禁接入互联网。由于工作需要需上网的计算机,应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局长同意后,由信息中心统一接入互联网。

2、上网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57365线路检测中心上网信息审核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3、上网人员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发布各种有害信息。

4、上网人员有义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依法对网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5、上网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开通Email Web等服务,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公共信息。

6、上网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

7、上网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包括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盗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

8、上网人员有义务向信息中心网络管理员报告任何违反使用者上网规定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

9、对被动收到的不良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严禁扩散,同时应及时报告网络管理员和局办公室,并协助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10、不得在互连网上发表反动、不健康的言论,不得上不健康的网站,做到安全、文明、健康、守法上网。

11、严禁私拉网线,严禁私用集线器及所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设备。

12、严禁私自更改统一分配的IP地址及网关等,如出现冲突情况或网络出现其他问题请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市局信息中心,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13、入网机器必须统一安装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及时升级。如有技术问题可与信息中心联系协助解决。

14、上班时间不得利用网络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在计算机上聊天、玩游戏等。

15、不得用软件进行网络扫描,不得利用黑客软件攻击其它电脑。

16、上网用户对上网行为负责。如有违反,网络管理员有权停止对其的服务,情节严重者移交人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17、各城区分局及开发区分局有局域网的单位如需接入互联网,其网络的拓扑结构和网络设备性能需得到市局信息中心的认定方可接入互连网。中途不能更改网络结构,更新设备需向局信息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接入。

57365线路检测中心签订保密责任书制度

 

为加强国土资源系统的保密工作,明确保密工作责任,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要求,现制定签订保密责任书制度。

一、局保密领导小组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一式两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一份,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一份。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与本部门、部位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一式两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一份,涉密人员本人一份。

三、局保密领导小组与部门(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凡是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密责任书一式两份,保密领导小组一份,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一分。

四、保密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或涉密人员岗位变动,应及时重新签订保密责任书。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者不得在涉密岗位上工作。

五、保密责任书内容、格式由保密领导小组统一确定。

六、各城区分局(不含双阳分局)可参照市局,签订各级保密责任书。

附:1、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保密责任书(式样)

2、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式样)

3、保密工作责任书(式样)

 

 

 

 

 

 

附件1

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保密责任书

 

    一、负责本部门、部位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防范措施。

二、熟悉和掌握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知识和保密技术防范技能,不断提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水平。

三、定期分析本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状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部位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组织涉密人员参加保密教育培训。

六、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境,要事先请示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七、认真做好定密管理工作,对本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要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规定准确确定密级,并标明保密期限。

八、监督本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不上互联网络或其它公共网络。

九、严格执行《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手机使用的管理。

十、认真组织本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自查,及时堵塞漏洞和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十一、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和其它涉密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吉林省机要通信技术服务站维护和维修(电话:8890217188902866)。

十二、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及涉密载体和涉密计算机等涉密设备销毁,应到吉林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进行销毁(电话:8890238382302190)。

十三、发现泄密事件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

 

 

 

部门部位名称:             57365线路检测中心

负责人(签名):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一、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保密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涉密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查和考核,经当地保密部门培训获得涉密人员保密资格证,并定期参加保密教育。

三、做到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做到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明码电报和普通邮局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五、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六、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和发送、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各种信息。

七、核心、重要涉密人员应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八、要害部门、部位的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保存和销毁,严格执行国家涉密载体管理规定。

九、对本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准确确定密级,标明保密期限,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十、涉密人员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上互联网或其它公共网络。禁止在互联网或其它公共网络上处理存储和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十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确保其安全。

十二、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维修,应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吉林省机要通信技术服务站进行维修(电话:8890217188902866)。

十三、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涉密磁介质(含硬盘、软盘、光盘、优盘、录音带、录像带等涉密载体)的销毁,必须到省涉密载体销毁中心进行销毁(电话:8890238388902190)。

十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涉密人员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

 

 

涉密部门负责人签名:             涉密人员签名:         

 

                                       

 

 

 

 

 

附件3

保密工作责任书

 

一、文件的保密管理

1、各单位起草的文件,要依据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经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对密级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及时报告保密办公室。凡各单位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要及时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2、各单位持有的涉密文件要有专人负责做好登记,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管理。

二、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1、严禁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或非涉密内网相联接,涉密计算机要专人使用、管理。

2、严禁通过互联网或非涉密内网处理、存储和传输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3、笔记本计算机属于内部专用机,一律不准接入互联网。携带涉密笔记本计算机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4、存有涉密信息的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也要标明密级,做好登记,按保密规定管理。

三、信息载体销毁的保密管理

需销毁的涉密文件(草稿)、资料的各种载体一律送交保密办公室统一组织销毁,不准外卖。

四、违反保密规定规定造成失泄密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负责人的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留存一份,保密办公室留存一份。

 

 

 

                         部门负责人签字:

 

 

57365线路检测中心

保 密 领 导 小 组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局处级领导

干部公出迎送活动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公出迎送的要求,本着勤俭的原则,现对局、处级领导干部公出迎送活动做如下规定:

一、迎送工作范围

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出国(境)、出差、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的迎送工作。各处(室)、事业单位、各城区分局负责所在单位处级干部出差、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的迎送工作。

二、出国出境公务活动的迎送

(一)局级领导

1、局长出国(境)考察学习,从局机关出发的,由一名副局长在办公楼前送行,由办公室主任前往迎送;

2、副局级领导出国(境)考察学习,从局机关出发的,由办公室主任在办公楼前送行,由办公室副主任前往迎送。

(二)处级干部出国(境)考察学习,由本部门安排车辆前往迎送。

三、国内出差、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的迎送

(一)局级领导

国内出差、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由局长司机前往迎送。

(二)处级干部

处级干部国内出差、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由本部门安排车辆前往迎送。

四、事业单位负责人、城区分局长出差、外出开会、考察学习的迎送

事业单位负责人、城区分局长出国(境)、国内公务活动,按处级干部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57365线路检测中心《关于印发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出国出差开会考察学习接送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长国土资发[2004]232)

 

57365线路检测中心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局所属在籍车辆或局批准借用的一切机动车辆管理和使用及驾驶员管理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配置使用交接

第三条  因部门业务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随时调配各部门间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置换车辆时,车钥匙、行车证、附加费证等有关证件以及随车工具、备胎、千斤顶等后装饰物品,由主管车辆人员逐件验收并登记在册,随车工具及装饰物品要随车专用,如有丢失由本人负责补齐后,方可交接。

第五条  驾驶人员和主管交接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接车制度。

第六条  交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车辆管理人员详细说明车辆使用保养情况,是否撞击损伤、故障及违章摄录和违章记录等行为,并登记在册。主管车辆人员要核证清楚,待驾驶员处理完一切因违章而发生的一切罚款后,方可交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热情服务、爱车节油、遵纪守法”的宗旨和“责任到人、统一调度、定向出车”的原则,以达到合理用车、安全用车、节约用车的目的。

第八条  局所有在籍车辆(含局借用)等的一切机动车辆,使用后要集中保管,必须统一停放在局车库内或单位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九条  驾驶人员收车后,一定要做好安全防盗工作,严格检查车窗门锁、防盗装置,在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去。

第十条  车辆实行驾驶员负责制,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各部门配备的车辆,不得交非本部门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外借车辆时,借车单位或个人应说明借车事由和去向。在市内行驶的,要经主管车辆主任批准,方可出车;超出市区范围的,必须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出车。出车时,要由本车驾驶员随车驾驶。使用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车单位或借车人负担,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外借。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车出长春地区。

第十三条  车辆的使用,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散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办公室有权力调动各处室、事业单位的车辆,被调用车辆的单位要服从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节假日、加班、值班也需按上述程序,由主管车辆主任,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车,特殊紧急情况,可口头申请、事后按照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年检及保险由局统一办理,并按时缴纳有关费用。车辆出险后,驾驶人员应立即通知车辆主管主任、报告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市纪委有关规定,节假日不准用公车旅游、探亲访友,婚嫁不准动用公车。

第十七条  原车配置等物品要专车专用,不可擅自移置他车使用。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凭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油卡固定专车专用、不得混用、混加,每月底统一结算。凡在外地加油发生的费用,须按程序报批,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如个人延误充值,影响出车的,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用现金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各种车辆油耗,由局长办公会统一标准,超支不补,节余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油卡充值要有专人负责,按规定及时充值,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出车。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要本着节约合理的使用油料,不得擅自变卖及送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油卡送他人使用的,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全额扣回用油费用。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如购车或车辆维修时发生的费用,要填写《用款审批单》,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车辆的维护保养,要根据车保手册中所提供的标准里程,按时认真保养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该车维修进度、质量、价格等起到检查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严格实行报修制度,需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标明所修项目、行驶里程、拟用金额,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局车辆管理主任审批,方可送局指定维修厂家进行维修,维修资料交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严格执行限额制度,由局长办公会根据车辆行驶里程、磨损状况、购车时间和车辆具体情况,统一核定限额标准。

第二十八条  批准维修的车辆,不得超限额维修,未经审批,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因公务出差发生的修车费用,按实际情况给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不批先修或修中补单,一经发现,局不再承担结算维修费用,由其个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了解,并监督每台车辆是否按规定程序,定期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  车辆的大、中修理,由车辆驾驶人员,根据车辆现有情况,拟写车辆修理计划书,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超年维修费用限额,如确需修理的,须提供定点维修厂家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单,填写《57365线路检测中心超限额维修审批表》,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局办公室、财务处同意,主管局长及主管财务局长审批后方可维修。

第三十三条  车辆装饰实行定点采购,车辆原车配置不变,原则上新车由局统一装饰后不再新增配置,特殊需要增加配置的,须经车辆主管主任同意,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增加。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要专人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建立《车辆维修登记》台帐,对维修费用实行动态监控。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车辆所具有的车钥匙、行车证、附加费证、养路费票据、车船使用证及税单,由驾驶人员随身携带保管,接受检查,如因保管不当,造成以上单据或证件丢失的,由其本人负责补办,发生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第三十七条  要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好思想,以高效率、高质量、周到热情地服务于局里的每一位员工。

第三十八条  必须经常参加驾驶技术、交通安全法规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要坚守岗位,不出车时一律在单位待命,不得擅自离开,有事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条  驾驶员接到出车通知后要立即出车,不得拖延迟误。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应保持与局办公室的联络畅通,确保任何时间联系不中断,做到随叫随到。不得用任何理由、借口中断联系,如手机或宅电,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办公室主管领导并提供联系措施。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更不准酒后驾车,否则出现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每天出车前或收车后,都要对车辆进行“三检”,不准开带病车,确保车辆正常运转和安全行驶。

第四十四条  每位驾驶人员要做好车辆的安全防盗工作,如不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坏、丢失,驾驶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驾驶人员不论有哪种违章行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被罚款的一律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爱车节油,节约维修费用和油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停放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除保险公司索赔以外,追究其驾驶人员责任并按保险费额的10%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各城区分局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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