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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2018-06-29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王文军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长春市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政策及相关规划条件的建议》(第155号)收悉,由我局负责承办涉及国土部门职责的建议。接到提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该提案的办理,会议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对规范我市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着重要意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城乡规划法》,我局依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履行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出让程序,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绿地率的问题,尽管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不得超过20%,但《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要求是不得低于25%。从以上两个文件的法律效力来看,《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更高,因此我局在具体实施中按照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建筑限高的问题,国家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局在具体实施中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城市规划部门的衔接。2014年,我局与规划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土地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联字[2014]年13号),建立了业务协调长效机制,在部门间搭建起高效快捷的沟通平台。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与规划部门的衔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二是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系列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方便企业和百姓办事。例如,对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在建设用地有效期内取得原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改、扩建时,原建设用地批准书继续有效,不需要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三是进一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土地收储、出让和转让等方面出台积极的政策,引导企业提高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投入产出效率。例如,对工业用地、仓储以及参照工业用地地价标准出让的项目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上新增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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