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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8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8-06-29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许明哲代表:

您在市第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土地收储增值收益分配和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建议》(第89号)收悉,感谢您对于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非常重视,局领导牵头研究、办理,储备中心抽调业务骨干,研究具体建议内容,多次与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沟通协调,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关于企业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答复意见

目前,我市的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等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关于土地收益资金的使用以及企业能否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问题,应由地方政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出台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管理规定操作执行。

二、关于补偿给企业的款项在税收上是否可以减免的答复意见

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凡同时具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的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不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其他涉及的税种,如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地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管理规定执行办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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