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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17-10-19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李志瑶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通过调整土地转让方式继续支持长春大学整体搬迁的建议》(4)收悉,由我局负责承办涉及国土部门职责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调度此事,分管领导多次批办、组织责任部门研究,并专门就此问题向市政府进行汇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对于高校的搬迁改造,我市须依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第10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的。具体包括:申请收储、委托评估、财政审核、组织出让、清算成本和接受审计等步骤。正如您在议案中提及的,当前的操作方式存在着市场比价大、合作企业拿地不确定性等现实问题。因此,按照现行政策,我局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探索净地收储模式。区政府可以通过协议征收的方式,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并在区政府审计及市财政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前期整理成为净地。届时,储备中心净地收储,将区政府的前期成本纳入收储成本,待出让后进行返还。

二是探索旧城改造模式。如果周边符合旧城改造等政策,可以通过招标确定开发单位,参照位于朝阳区的建工学院做法,按此方式进行征收。

三是探索收益分成模式。参照天津等地的做法,如搬迁校址还在长春市,可考虑在土地出让后给予高校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作为高校扩建的投入。同时,该做法需提前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在此基础上,我局也积极研究其他政策举措,如有相关进展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同时,我局还指派专人负责服务贵校搬迁改造事宜。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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