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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土发〔2018〕98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07-04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审核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各行政处(室、委、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土测绘院:

为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严格控制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57365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6月20

 

 

 

57365线路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8年6月21印发

附件

 

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7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目的。严格控制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提出低效用地的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制度体系。

(二)适用范围。市区内(不含九台、双阳区),经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上报的,拟纳入再开发专项规划的城镇低效用地。

(三)审核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

6.《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

7.《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9.《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7号);

11.《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431号);

1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88号);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核组织

(一)成立审核委员会。成立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审核委员会,由市国土局主要领导任主任,负责对国家明确的改造开发范围内拟列入再开发专项规划的城镇低效用地进行审核,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规划处,由规划处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任:李成员

副主任:李东坡、王丽光、陈定贵、焦琳、田冰、张贵堂、郑瑞婕

  员:张贵堂(兼)    法规监察处

郑瑞婕(兼)    机关纪委

尹相飞          规划处

        刘雁斌          耕保处

                    利用处

            信息调查处

            不动产登记局

            土地储备中心

(二)建立会审制度。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和更新工作进度,适时召开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会审会议,通过会审的低效用地方可进入再开发专项规划。会审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参会成员人数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审核程序

按照市政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报审后,经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审核委员会审核,市局统一汇编后,上报省厅核定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级审核程序如下:

(一)初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行文将再开发专项规划上报市国土局审核,由规划处统一受理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分送各审核委员会成员初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审核标准,对各地再开发低效地块拿出初审意见,由规划处汇总后,反馈各地,对有异议的,由各城区、开发区协调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佐证材料。

(二)会审。经审核委员会初审后,召开长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会审会议,规划处将初审意见、市直部门反馈意见以及全部报审低效地块提交会议审议,会议将重点对初审存异地块、拟协议方式出让地块、历史遗留问题地块进行会审,根据会审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各城区、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对本区内再开发低效地块进行举证汇报说明。

四、审核标准

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建设用地,方可被认定为低效用地,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用地或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产业用地;

(二)不符合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不符合长春市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标准的工业用地(城区、开发区投资强度低于3500万元/公顷,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低于5000万元/公顷);

(四)列入市、区产业布局调整计划,待搬迁、“退二进三”或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工业用地;

(五)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六)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及已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

(七)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且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八)由于城市布局调整、功能疏解等原因,已经完成城市规划布局调整,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搬迁腾退的行政办公、医疗、教育科研用地;

(九)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1231日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十)依据城乡规划可以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五、审核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审核委员会成员要高度重视,初审意见需由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后,报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会审会后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均需在审核意见上签字,审核结果方能生效。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审核标准,做好初审会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规划处负责低效用地审核的受理汇总、会议召集、组织专家论证、部门意见征求及报批备案工作,并负责协调市规划等部门,对低效用地规划统筹和衔接提出审核意见。

利用处负责对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标准、供地政策及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会同法规监察处对是否构成闲置土地等提出审核意见。

信息调查处负责对低效用地现状用途及是否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等提出审核意见,并配合不动产部门做好土地权属核实。

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对低效用地的权属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耕保处负责对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提出审核意见。

法规监察处负责对低效用地审核程序、结果进行法制审核,并会同利用处对是否构成闲置土地等提出审核意见。

机关纪委:负责对低效用地审核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涉及土地收储的低效用地提出审核意见。

(二)把握标准,严格低效准入。审核委员会各成员要严把低效用地准入,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现状为闲置土地、开发方向与城乡规划不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一律不得列入再开发专项规划。

(三)公平公正,强化信息公开。审核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各项政策,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护和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意愿,对审核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集体决策会审制度,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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