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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2017-05-19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推进大项目建设,57365线路检测中心代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草拟了《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于2017年5月3日印发,于2017年5月3日施行。

一、 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中,关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主体,在司法界有两种观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地也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主体;另一种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即由国土部门作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主体。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一直是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政策,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都有符合自身实际的规定和做法,国土部门只是负责征地的组卷报批,并未介入于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因此由国土部门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主体不符合工作实际。

由于国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为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效率,2013年底,市政府专门组织市中法、法制办、征收办、市国土局等单位进行反复研究论证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成联合工作组专程赴沈阳市考察学习,沈阳市的做法是由区级人民政府作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主体,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是由区级人民政府作出。借鉴沈阳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工作组起草了关于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职责的意见,向时任分管国土的副市长进行了详细汇报,经同意,我市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的主体确定为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并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职责的通知》(长府办函【2014】21号)(以下简称长府办函【2014】21号通知),应该说长府办函【2014】21号通知的制定,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立法精神的,也有利于裁执分离制度的执行。自长府办函【2014】21号通知下发后,至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累计已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1000余份,执行的一直比较平稳,权责关系得到进一步理顺,也被绝大多数被拆迁人所接受,有力地推动了集体土地征拆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主要内容

《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鉴于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部门职能的限制,同时兼顾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拆补偿的实际情况,57365线路检测中心拟采取委托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拆补偿委托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含长春新区)具体组织实施。这样做既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精神,也符合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规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需要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向国土部门提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函、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地上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委托评估权利义务告知书、地上物补偿告知书、被执行人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登记证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到位证明、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资质、评估单位选择等材料。国土部门在审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程序后,向被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拒不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实施应遵循的15项程序,其中由区国土分局承担的工作有11项。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行政主体调整为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补偿时这15项工作程序要履行到位,这也是法院将来是否受理司法强拆申请时,要审查的要件。可以由市国土部门委托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履行这15项工作程序,这样做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征地拆迁补偿的实际,也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工作模式,提高行政效能。

三是为避免引起大规模上访和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已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再更改,继续有效。

四是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责令交出土地而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主要采取协商谈判方式来解决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的规定,今后除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民生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项目外,不得向被征收人启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强制执行程序。

解读人:刘雁斌  联系电话:8877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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