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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各城区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7-12-25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为了解决近年来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解决违法用地“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的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7365线路检测中心代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在各城区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于2017126日印发,于2017126日施行。

一、制定背景

从我市违法用地形势上看,已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得以遏制。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引发的约谈问责风险依然存在,因违法建筑得不到补偿带来的暴力抗法和无理信访还时有发生。针对违法用地屡禁不止问题,各开发区已构建联合监管模式,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以我市莲花山开发区、汽车开发区为例,通过联合巡查、当场制止、多法并用、集中执法模式,在国家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连续两年实现了“零违法”。

二、主要内容

《关于在各城区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联合工作机制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一)高度重视。为加强国土资源的动态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把违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状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各负其责,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和拆除。

(二)落实职责。各城区政府负责确定本区域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创建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机制,负责巡查人员管理和日常工作;巡查人员负责:一是实施本区域巡查工作,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巡查工作计划,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是动态掌握所辖区域项目用地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拆除,每月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三是每周全覆盖巡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是违法用地高发时段要做好节日期间不间断的巡查工作。

(三)巡查任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是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三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是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五是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是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一是国土部门将巡查、执法经费纳入57365线路检测中心城区分局部门预算,并根据联合执法实际工作情况,拨付给各城区政府,用于实施动态巡查和综合执法,保障人员、车辆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支出,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解决。各城区国土分局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能,认真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二是各城区政府全面建立网格化长效管理责任体系,通过全覆盖、无死角、地毯式巡查,确保新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坚决控制增量、尽快消灭存量;三是各城区政府负责保障巡查人员和车辆的配备,负责组织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依法有效进行处理和制止,能够立即拆除的尽量拆除;四是各责任区域的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管片死看死守,对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填写巡回检查登记和处理情况。

(五)严肃追责。实行动态巡回检查责任惩戒制度。各城区政府要对巡回检查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长春市纪委、长春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长纪发【20168号)予以问责。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1号)

第一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和及时移送,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

第三条第(四)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或者继续发生多起新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报经省政府批准,暂缓该地区涉地涉矿审批。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或未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职责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当地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解读人:程永久  联系方式:8877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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