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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公务用车改革后纪律规定的通知
2017-06-07 | 作者: | 来源: | 【 】【打印】 【关闭

为做好公务用车改革后,车辆管理使用各项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对公务用车改革相关规定及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长监发〔20171号)要求,对我局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和部门,在公务用车管理使用上,明确以下纪律规定:

1、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4、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

5、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6、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7、不得收受、索要下属单位或服务对象的油卡、油票等;

8、严格公务用车维修费管理使用,不得虚增开支;

9、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

10、不得以没有公务用车或交通补贴不足等任何理由影响、延误日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局纪委将会同办公室、财审处对各单位和部门执行纪律规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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